2016年1月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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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院充分履行生态环境审判职能 发布典型案例
2017-06-06 17:04:44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王江江  

东南网6月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祖谋)6月5日是第46个世界环境日。当日,省法院在福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我省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各类案件3476件。

据悉,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履行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好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与非诉执行案件,以最严格的司法筑牢绿色生态法治屏障。2016年6月至今,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刑事案件1445件,其中,污染环境罪220件、非法采矿罪130件、涉林业资源犯罪477件。同时,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新模式。全省法院共适用“补种复绿”308件503人,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12705.62亩。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密切与公安、林业、环保、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生态环境违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同时加强生态案件诉讼引导、全程释法说理、便民利民举措等司法服务。

又讯(福建日报记者 闵凌欣)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生态环境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状况,发布《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绿皮书。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福州法院审结各类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计186件。

省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今年的6月5日是我国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第三个“环境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被告人刘波等人、被告单位厦门东绿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走私废物案

【案情】被告单位厦门东绿进出口有限公司、龙岩市建盛塑料工业有限公司、龙岩大乘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波、吴伟明、陈垂寻、陈建维、陈志雄、张其标、杨承源、陈志琦、陈波治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出让许可证或利用他人的许可证,从境外将可用作原料的限制进口类废物运输进境。涉案企业和个人参与走私废物的数量从160吨至2067吨不等。

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对三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五十万元、四十万元;对被告人刘波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评析】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走私固体废物,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走私固体废物行为,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的使命。本案中,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有力地打击走私固体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向环境污染犯罪宣战的决心。

被告人廖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情】2015年4-6月间,被告人廖庄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雇请他人在闽侯县竹岐乡罗洋村饭溪“长杭”山场修建道路,非法占用林地17.8605亩,造成原有植被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在本案审理期间,廖庄成承诺异地补种阔叶林53.6亩,保证抚育、管护三年,且与林权权属人签订补种复绿协议,并主动缴纳履约保证金5.4万元人民币。

法院综合被告人廖庄成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评析】近年来,福建法院大力推进补种复绿等修复性生态司法应用,推广延伸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适用领域,拓宽生态修复渠道方式,探索运用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等方式途径,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本案中,法院协调当地政府梳理出可供补种复绿地块由被告人补种,依法作出判决,取得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被告单位仙游县庆添铁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庆添污染环境案

【案情】2015年9月10日至10月22日间,被告单位仙游县庆添铁件制品有限公司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生产锯片,由被告人陈庆添负责主管,其间产生的废水部分通过滴漏漫流入外环境,部分通过管道排到外环境。经检测,提取的仙游县庆添铁件制品有限公司车间5号镀槽总镍浓度为41720毫升/克,厂外水沟排放浓度为8220毫升/克,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陈庆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在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中,涉案单位、个人置国家规定于不顾,以企业经营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在生产、经营中也没有相应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直接导致环境污染。本案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监禁刑,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对相关行业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排放,有很好的警示效果。

傅钦其与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案情】仙游县社硎乡政府与傅钦其签订矿山开发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案涉矿山被列入禁采范围,傅钦其未能依法取得案涉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法院认为,社硎乡政府明知其无权出让辖区内的矿产资源,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将案涉矿山交由他人开发,对导致合同无效承担较大的过错责任,故判决社硎乡政府对傅钦其的投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评析】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本案对无权主体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既切实保障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又彰显现代矿业权行政管理之中政府“依法行政、越权无效”的基本理念。以司法之力促进矿业权市场交易安全,降低矿业权交易风险,有利于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矿产资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李默等人与晋江市灵源怡华线带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2013年8月,台风造成被告晋江市灵源怡华线带厂污水处理池的水泵损坏,8吨污水溢出并流入水库,致使三原告李默、李德石、李清泽养殖的5万条鱼苗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三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原告的损失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酌定为20万元。故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评析】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危害大,影响范围广,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作出比一般侵权行为更加严格的规定。本案法院通过现场勘验、司法鉴定、协调联动等方式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相应财产损失,既维护环境侵权受害者权益,又让环境污染者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龙海市华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被告龙海市华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在含镍废水反应池存在漏水现象后,私自拆除未及时重建,导致生产非法排放废水,被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被告单位及负责人被提起公诉。龙海市检察院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诉讼中,针对污染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鉴定专业问题,法院在向福建省环保厅征询专家意见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加倍支付生态修复费及对公共设施的补偿、超标废水排污费等共计15万元等。被告自愿为九龙江流域的生态保护进行义务宣传。

【评析】工业超标废水排放很难进行量的确认,损失鉴定难度大。本案的提起体现了环保、司法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无缝对接,对损失鉴定等技术性问题参考了环保部门的专家意见,通过调解,被告自愿加倍支付生态修复费,且自愿在污染发生地进行水资源保护和有关法律宣传,取得比判决更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被告谢知锦等四人未经审批,采取剥山皮、倾倒弃石、兴建工棚等方式采矿,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谢知锦等四人被判处刑罚后,自然之友和绿家园等公益组织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恢复植被、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为采矿破坏林地,应共同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否则共同赔偿修复费110万余元,并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127万元等。

【评析】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不仅判令被告补种林木,限期恢复林地功能,还首次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晋江市铭扬废塑加工有限公司不服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原告晋江市铭扬废塑加工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且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被告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罚款10万元,并限期补办手续。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予以维持。

【评析】水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近年来,水资源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本案的处理也有助于规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水资源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徐成诉龙岩市新罗区环保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

【案情】龙岩市新罗区白沙水库大面积鱼类死亡,养殖户徐成向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事件相关信息。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内容未作出全面答复。

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作出答复,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确认被告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肯定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除法定的保密事项外,政府工作一律对公众公开。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答复。本案判决有力地监督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为公民的环境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将危险废物从扣押现场转移至附近的养猪场,再转至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东莹公司,后再租用同样不具有资质的九利公司仓库贮存,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清流县检察院经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因被告仍未处置电子垃圾,亦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遂提起本案行政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明知涉案电子垃圾属于危险废物,既没有积极依法处置,也没有联系有资质的企业代为处置,而是自行转移且租用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贮存。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后,环保局依然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置,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评析】本案系全国首批、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促使环保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处置案涉危险废物,防止对环境的持续不利影响。同时,本案也强调了对于“电子垃圾”的处置程序和方式,让公众、企业、政府重视“电子垃圾”的危害,共同参与到有效防范和依法处置危险废物、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中,对危险废物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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