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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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后故障频发 消协调解换新车
2025-09-24 09:48:08 来源: 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 王俊杰  

近日,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一起摩托车质量投诉案件,消费者通过换购方式获得新车,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4年10月,消费者陶先生在松溪县某车行花费4500元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提车次日,车辆就出现无法启动的故障。商家告知消费者导致故障是保险丝的问题,并对车辆保险丝进行更换,但之后故障仍频繁出现。与商家协商无果,陶先生于今年7月28日向12315平台去电申诉,要求商家换货或退货退款。

接到投诉后,松溪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核实,陶先生提供的购票凭证和保修卡真实有效,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指出,商家销售的摩托车频繁出现故障,且不履行退换货的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经调解,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将原某肯摩托车换购为售价5500元的某江摩托车,陶先生补差价1000元及折旧费1500元,合计向商家支付2500元。商家提供新车挂牌服务,车辆三包服务以说明书为准。消费者表示同意,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

就该案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陶先生购买的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频繁出现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故由商家承担换货义务应当予以支持。

消费提示:

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注意保存好购物凭证(发票/收据)、电子支付记录及保留问题商品,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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