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 一、主要特点 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曝光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典型案例看,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多发于节假日,特别是在春节、中秋、国庆假期发生的问题最多。二是多具有持续性,跨度时间长,不收敛、不收手,有的春节还在违规收礼。三是“关键少数”问题突出,送礼者最看重的还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四是送礼的花样繁多。除礼金外,还有名酒、名烟、茶叶、购物卡、加油卡、虫草、钻戒等。五是出现隐形变异。比如,通过电子红包、电子礼品卡等收送;避开关键节点错峰收送;通过网购、快递直接寄送等;有的打着“走亲访友”幌子送,有的以“推广土特产”借口送,有的以“劳动报酬”名义送;等等。 二、答疑解惑 (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和受贿行为有何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收受贿赂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如领导干部利用审批、办理某项公共事务之机,向他人索要财物,并暗示给钱就办事或者威胁不给钱就不办事等,则该行为构成索贿犯罪。受贿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为他人所谋利益三种情况。也就是说,只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对方谋利,或者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钱财,就属于为对方谋取利益。比如,下级找到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表示请其在职务问题上多关照并送给财物,该副书记答应并收受财物的,不需要实际实施即可构成受贿犯罪。 与此相比,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则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就是说,收礼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礼人办理任何事项,送礼人在送给礼品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年节假日期间多次收受财物,最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则所有钱款计算为受贿。 如果领导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或者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礼品、礼金等,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按受贿论处。 (二)工作微信群里有人发红包能抢吗? 当前,微信收发红包已成为大众娱乐、增进友谊和加深情感的一个重要社交手段。但微信工作群的建立是为方便工作,建议不要在工作群进行这种娱乐化的活动,特别是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加入的微信群,更不要随意收发红包。作为党员干部,心中要有纪律红线,红包不是想发就发、想抢就抢的,无论红包以怎样的包装方式呈现,都是需要高度警惕的。近年来,不少地方对于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红包作出规定,归纳起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准接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无论数额大小;二是严禁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三是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很多不正之风都是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从一瓶酒、一条烟、一盒茶开始,随着礼品礼金价值的不断攀升,在“逢年过节就是意思一下”“咱俩这关系还客气什么”等一声声惯常话语的套路下,发展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最终破纪破法。 (三)退休后可以收原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吗? 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放松了纪律约束,认为不再担任公职,就可以不用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随心所欲接受宴请,甚至还收受退休前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的甚至借助于“攒饭局”等方式,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搞所谓的“居中协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实践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问题,同样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并依规依纪收缴其违纪所得;对于涉嫌受贿犯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这一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规收受辖区单位所送礼品礼金问题 某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原处长乔某某,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7次在春节前违规收受辖区内学校以拜年为名所送礼品,包括超市购物卡9000元、飞天茅台酒3箱、五粮液酒1箱。乔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问题 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原四级警员张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26次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收受某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共计14520.55元。张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该区监委给予张某某政务撤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案例三:违规收受下属礼金问题 某县某中心卫生院党支部书记、院长陈某某在其母亲韩某某和岳母孙某某两人住院期间,收取该卫生院职工的礼金3800元。后陈某某将3800元礼金退还给职工。陈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剖析 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行为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本质也是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主要包括收送实物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名贵特产等。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上述典型案例中,有的违规收受辖区单位所送礼品礼金问题,有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问题,违规收受下属礼金问题,背后实际是利益交易,实质是权力的衍生品,通过“糖衣炮弹”腐蚀党员干部背离党的宗旨,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 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要做到露头就打、严肃查处,执纪必严、一严到底。中国人素来崇尚“礼尚往来”,蕴含着问候、祝福的礼尚往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温暖、情谊。身处社会生活中的党员干部,虽然人情往来不可避免,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讲,要警惕这种“礼尚往来”在人情的掩护下,渐渐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越往后盯得越紧、执纪越严的情况下,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依然高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为何屡禁不止?首先,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具有明显的“节点”特征,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是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的高发期,节日期间走亲访友是传统,一些人却打着节日的幌子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其次,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认识偏差,受传统观念影响,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别人给自己送东西,是“重感情”的表现,如果不收会影响人际关系。更有甚者曲解正常人情往来,打着“收送礼”的幌子搞权钱交易,有的党员干部却以“礼尚往来”为由麻痹自己,忽视了对方送礼的本质是看中了自己手中的权力;还有少数党员干部存在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认识,把自己的身份和职权当成挣取外快的工具,利用手中权力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事成之后,觉得收点礼品、挣点辛苦费是应得的。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利用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谋取私利的实质和危害,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坚决杜绝以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谋取私利行为,不要让自己成为被“围猎”对象,“栽”进名贵特产的“陷阱”。一方面,要抓住重要节点不放松,严肃查处节假日期间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让顶风违纪者快速受到惩处,让心存侥幸者及时收手。另一方面,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综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通过明察暗访、交叉互查、专项督查、设置监督举报平台等方式,持续提升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