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溪法院在办理一起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调整保全措施,有效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的同时,又避免企业因查封而陷入困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某工程公司向某建材公司购买红砖后,迟迟未支付货款,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松溪法院依原告诉讼保全申请冻结某工程公司相应账户内资金。 “公司账户内用于投标的资金被冻结了,无法进行投标,这可怎么办?”在账户被冻结的第二天,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着急地赶往法院寻求帮助…… 一边是企业的实际困难,一边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好双方的利益? 考虑到冻结某工程公司账户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执行人员向其释明可以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为担保,变更保全标的物,既能实现申请人的保全目的,又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经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立即提供其个人名下房产作为担保,承办法官在征求申请人意见后,裁定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该公司及时利用解封的资金,成功完成项目投标,实现企业“回血造血”,并在该案一审结束后,如期履行,将欠款归还,此案圆满结束,实现双赢。 下一步,松溪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不断优化执行举措,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施策,为企业纾困解难,全力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