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17日报道(福建日报见习记者 余跃) 即将到来的暑期是高中毕业生和高校学生打工的高峰期。准大学生与在校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和课余时间兼职或实习,应该注意些什么?14日,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易艺虹、袁一、张本钟律师以案说法,作出提醒。 高考生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一:2015年高考结束后,已满16周岁的小张(化名)到快餐店打暑假工,主要负责前台点餐工作,时薪7元,每月出勤时间和应结算工资以考勤为准计发。 2015年7月29日,小张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后,小张申请认定工伤。 在调查过程中,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当地人社局以此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小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快餐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确认小张与快餐店存在劳动关系。 易艺虹律师认为,本案中小张虽为“学生”身份,但并非“在校生”。 “高中生毕业后,虽不意味着学生时代的结束,但在未进入大学之前,高中毕业生不是任何学校的注册学生,法律意义上不受任何学校的管理或约束。”易艺虹解释。 据调查,该快餐店于2005年注册成立,小张就业时已年满16周岁,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小张从事的工作系快餐店业务组成部分,工作期间受快餐店的管理和约束,并由快餐店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建立的关系应依法确定为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一般不为劳动关系 案例二:小方(化名)系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时间为2021年7月。2020年7月,小方利用大三暑假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兼职合同。 该合同约定兼职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止。兼职期间,该科技公司安排小方从事门店销售工作,小方应遵守该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支付小方兼职期间报酬。同时还约定因双方在本协议期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小方不享受该公司福利待遇。 2020年7月15日,小方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伤,之后未再到该公司工作。小方被告知申请工伤理赔需先确认为劳动关系,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小方的诉讼请求。 袁一律师分析,小方虽成年,但其系在籍高校学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小方与该公司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小方所遭受的伤害,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维权。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三:2021年2月1日,某高校大四学生小林(化名)通过某公司面试,进入该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工作。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林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小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468元。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暑期打工或者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不视为就业。 “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在校大学生不能认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张本钟律师说,“但在本案中,小林并非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而是在即将大学毕业的大四下学期、以就业为目的参加全职工作,具备了法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张本钟律师表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确定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护。 本案中,小林提供的是该公司安排的满勤正常劳动,而非短期的、不定期的或者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非全日制工作,并接受了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可以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