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能够从轻处理,我以后再也不敢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我会自觉做好林木管护人的工作,同时用自身经历向周围群众做好法律宣传,用行动积极保护生态环境。”8月5日在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游某当场表示。 原来在今年1月2日,游某到渭田镇“后门垅”山场附近放置猎夹,捕猎到一只山麂,将其带回家中宰杀并冷藏。经鉴定,游某所猎捕的山麂属鹿科小麂,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游某违反国家相关“禁猎”规定,使用非法捕猎工具进行狩猎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而且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县检察院对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予以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经调查走访,了解到游某平常与村民关系良好,因经营鱼塘不善导致负债,家庭生活困难。经过研究,县检察院认为让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破坏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直接参与生态保护,比单纯的经济赔偿更有利于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保护生态。于是从7月开始,游某自愿与县林业局签订替代性生态修复协议,以补植复绿、担任法制宣传员、林木管护人的方式,积极进行生态修复。 让当事人主动采取修复生态的行为,既是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又是对社会的积极引导。下一步,县检察院将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避免“一判了之、一罚了之、一诉了之”,积极促进修复社会关系,使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良好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