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县住建局在巡查中发现城区部分区域存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现象,严重破坏市容环境、污染环境。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目前,松溪县住建局已在353国道下畲路口空地、松溪大桥桥头空地、830乡道路边、北环路与北环支路交叉点等重要点位设置公告牌,明确禁止倾倒建筑垃圾,违者将依法从重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定义与处置规范 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应统一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所或经核准的地点进行规范处置。 二、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一)核心法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二)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监督与举报 保护城市环境,人人有责。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装饰装修企业及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抵制和杜绝随意处置建筑垃圾行为,携手共建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家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请及时向松溪县住建局举报。举报电话:0599-2339315(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