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当初放捕猎夹就是为了保护自家农田,真没想到会触犯法律啊!”日前,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召开公开听证会时,涉案的当事人杨某某满脸焦急地解释道。 据了解,去年5月至8月期间,杨某某在花桥乡近路村土名为“阴坑”的山场农田旁放置捕猎夹。期间捕捉到三只山麂,并将山麂带回家中进行宰杀后供自己食用。经鉴定,杨某某所猎捕的山麂属偶蹄目鹿科小麂,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涉案的捕猎夹,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猎捕工具。 通过进一步审查,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杨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是鉴于放置捕猎夹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农田里的农作物不受野猪破坏,主观恶性较小。对此,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公益诉讼诉前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代表参加。 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刑事部分作出相对不起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出终结审查的决定。 此次公开听证,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裴美玲 叶国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