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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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给老赖订高铁票的生意得不偿失
2021-01-26 09:32:03 来源: 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 王俊杰  

据报道,1月上旬,为失信老赖提供订高铁票、机票服务的“黄牛”活跃在QQ、百度贴吧、微博、豆瓣、部分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的角落,有的甚至在淘宝开起了网店。有媒体记者实测发现,只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加上两三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手续费,即可通过“黄牛”的“特殊渠道”为“限高”人员订得高铁票和机票。多家航空公司、第三方订票平台及中国铁路12306的客服查询后均表示,客票状态正常,尚不知道是如何出票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定为失信老赖的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实施惩戒,对其限制消费。“限高”举措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然而,部分“黄牛”的投机行为却架空了限高令,让老赖能够轻易规避制裁。对此,既要严肃惩戒帮凶,也要补上短板,让老赖无机可乘。

对老赖实施限高令等制裁措施,是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应有之义。只有对失信老赖的制裁和限制越严格,才越能形成倒逼作用,让老赖尽快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进而让公众树立对法律与规则的敬畏,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运行成本。可以说,在法治社会,无论是执法机关抑或社会公众,都应养成向老赖说不的意识,自觉抵制老赖,这是维护良好法治环境的必然要求。

航空部门和铁路部门采取措施限制老赖购买高铁票和机票,是履行构建诚信社会,对失信老赖实施联合惩戒的分内职责。而部分“黄牛”利用技术漏洞,或者篡改有关信息,帮助老赖订购其本应无权订购的票证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和挑战,且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被限制消费的失信老赖,如果依然实施相关消费行为,将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面临15日拘留,10万元罚款的司法制裁。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帮助老赖订票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老赖逃废债的“共犯”。因为这些“黄牛”对老赖所受到的制裁是明知的,其在明知老赖通过正常程序不能订购机票、高铁票的情况下为其“开后门”,属于典型的帮凶。即便相关订票系统确实存在漏洞,也不能由此洗脱这些“黄牛”的罪责。也就是说,如果这些老赖违规乘坐高铁的行为被发现,其将面临司法拘留乃至刑事追责,“黄牛”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这些“黄牛”可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如果“黄牛”依靠修改、篡改系统中的数据购买票证的话,则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是这些“黄牛”长期以此为业的话,实际上是经营了一种不被法律允许的“生意”,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构建诚信社会、法治社会是让每个公民都受益的好事,每个人都有责任向失信老赖说不。为失信老赖购买高铁票、机票提供“便利”的行为,无疑是在向诚信和法治叫板。因而,无论是执法机关抑或司法机关,一旦发现类似行为,均应严肃处理行为人,让这种投机取巧的作恶者得不偿失。同时还应建构更加科学、完善的购票系统,精准识别并拦截老赖。如此方能让老赖被全方位围剿,倒逼每个人都养成诚实守信、尊重规则的意识。 (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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