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松溪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黄某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黄某娇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悉,2016年5月,被告人黄某娇无证经营包子店,生产小馒头、红糖馒头、黑米馒头等并对外销售,从2017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娇开始在其生产的馒头中添加甜蜜素。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下半年到其店中张贴宣传不能添加甜蜜素的宣传单,并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和5月17日对该店进行检查,并对待售的小馒头、红糖馒头等抽样检验。经检测,送检的样品中检测出不得使用的甜蜜素的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连 菲) |